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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有关的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_工产业[2009]__第44号5则范文(留存版)

发布时间:2025-01-10点击次数:

文章缩略图

【正文】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制定《规定》,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三是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五)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发布。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条件》所列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1续。问:《规定》在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时,怎样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答:根据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规定》着力规范审批、优化服务、利企便民。四是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8月,我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同步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附件: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提交材料】(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问:《规定》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2015年8月,我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问:《规定》在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答: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许可管理。(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十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附件:第五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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